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时间:2024-06-23 05:09:24
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篇一: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一、德沃金 (Dworkin)与《自由的法》

当代世界法学界颇具权威性的人物。在书中,他通过宪法的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道德解读无疑在美国宪法生活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涉及了最近20多年来美国国内几乎所有的重大宪法争议,如权、纠正种族歧视措施、色情文学、同性恋、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作者在每一个问题上的敏锐眼光、逻辑思维、有条理的阐释,都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诠释的方法和视角。

二、生命与死亡

生命是什么?生命是生物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是指有意识的存在,生命具有感情,生命的由来是伟大富有精神意义的,对人类具有重要作用。书中提及了权问题,就有关系到保护“潜在的生命”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一直都是有争议的。胎儿尚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难以保护胎儿的权益。民法课上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有三种说法,我总结如下:第一,胎儿的保护是从受孕开始的,即胎儿就是民事主体;第二,胎儿的保护从出生开始,有溯及力,课溯及至受孕之日。也就是说,胎儿一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还可以追溯到受孕之日;第三,胎儿的保护是从出生开始的,因此胎儿不属于民事权利主体。我国采用的就是第三种。如此看来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很好地保护胎儿,但是其他法律会有所补充,如继承法。即我国继承法所提到的特留份,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我国也有学者倾向于第二种,认为胎儿离开母体才能认定享有民事能力,与第三种不同的是,该民事权利溯及到胎儿时期。若是采用这种说法,我国的计划生育可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哦。

书中提到,在围绕所展开的法律和道德的争辩中,政府有两种不同的理由在它的管辖范围内禁止谋杀,其中一种就是非联带的责任。即政府主张它的责任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保护一种作为客观的或真实存在的人类生命,这是一种生命本身的价值,是与此生命所依附的人或他人的价值相分离的一种价值。

胎儿就是“潜在的生命”,即使不是一个宪法人,也不能弃之不理。如果变成不足为奇,与伦理不相关的事情,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是一个更为冷酷无情、麻木不仁的社会,还可能是一个更危险的社会。当人们不在尊重生命,世界将会只剩黑白两色。

死亡就是生命的终止。有的人很畏惧死亡,因为死亡意味着一切凡事化作尘烟,一吹而散;有的却很期待死亡,因为死亡也是一种解脱,尤其对于深陷磨难的人而言,死亡也许就是一个极乐世界。有一个名词“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渴望得到以“安乐死”的方式得到解脱的人们,不仅担心和想避免病痛和其他不愉快的生理体验,还要关注许多其他事情,他们为自己的灵魂的尊严和躯体的完整性担忧,为他们在别人眼里的形象担忧,他们在乎他们的亲人和朋友难以承受为勉强维持他们生命而造成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重担。还担心用于维持他们生命的人力和财力被大大地浪费,这些资源原本可以用于其他有希望得到真正和有意义生活的人们。因此种种原因、压力(多数来自个人内心),他们渴望解脱自己,也让别人解脱。所以才会有书中提及的南茜。克鲁赞的人生悲剧。我们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素材”,如儿子助重病母亲安乐死获缓刑、老汉用催眠药为瘫痪妻子实施安乐死获刑等这种悲剧。他们帮助亲人“安乐死”,却最终获刑罚。有人觉得不应该刑罚他们,因为他们也是为了死者好。确实,我也如此觉得,如果他们真的是为了让死者更安乐一些。但是,如果我们不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罚,相信不久的将来,很多“聪明”的杀人者会以“安乐死”来抗辩吧。尽管在人情上面可以原谅,但是法律的威严也不容许践踏。

带着尊严的死亡比长久的痛苦和无益的镇静之后而死,更显示了他们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因为这更加符合他们对究竟何为人类存在以及人类存在中真正的重要价值的感受。

我感叹生命的伟大,同时也哀嚎生命的卑微。人的一生可以很伟大,但是在面对死神时,都是一样的卑微。

篇二: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在《自由的法》一书中,德沃金阐述了一种解读和贯彻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即“道德解读”的方法。道德解读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我们所有的人——从法官、律师到普通公民——都认为某些法律条文促进了人们对政治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识,并基于这样的共识来解释和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确定并且是有争议的,将这些道德原则当作法律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就必须决定谁对道德原则和诠释和理解最具权威,德沃金认为,在现今的美国体制中,只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才具有这种权威。德沃金同时认为,道德解读在美国的私法实践中已不再具有革命性,因为只要律师和法官采取任何连贯一致的策略来解释宪法,那他们就已经在运用道德解读了。但是如果要这些律师和法官公开承认他们在采取一种道德解读,这一点确实具有革命性。

人们基于什么理由来拒斥道德解读呢?在智识上,道德解读似乎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分,使法律沦为左右法官的那些道德原则;在政治上,道德解读似乎削弱了公众的至高无上的道德自主权。但是,在实践上依赖于宪法的道德解读而理论上全盘否定这种道德解读,这使宪法理论陷于混乱;其次,否认道德解读也付出了政治上的代价,它使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无所适从,因为总统任命保守派的法官,他们却常常作出自由派的判决;否认道德解读,同样也会使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听证程序陷于混乱,因为如果宪法是道德中立的,就不能质疑被提名者的政治道德观了,比如不学无术的汤姆斯大法官因此得到了任命;最后,否认道德解读最严重的后果是它导致了公众对宪法制度和重要性的误解,在美国人心目中,政府不仅受制于法律,而且应该受制于原则。

道德解读如此重要,德沃金提倡在最普遍可行的层面上来阐述宪法原则,但是道德解读并不是对宪法的所有条文都适用。美国宪法包括了很大一部分既不是特别抽象的、也不是以道德原则语言来起草的条款,比如宪法第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必须年满35周岁的条款即是如此。德沃金要求对道德解读予以限制。首先,道德解读,对宪法的'解释必须以制宪者所说的作为依据;其次,道德解读必须受到宪法整体性的约束,法官不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来解释宪法。 道德解读给予法官太多的权力,为了限制法官的权力,人们转而寻求另外的出路。第一种策略承认道德解读是对的,但否认法官具有最终的权威来进行道德解读;第二种策略,即“原意主义”坚持通过制宪者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两种方法,都无法获得实践的支持。

道德解读遭到了多数至上主义者的反对,多数至上主义认为,在重要事务上,最终作出的决定应该符合大多数或相对多数人的意向,或者说应该有充分的信息和足够的时间来反映他们的意向,而不是听任少数精英的道德解读。多数至上主义与集体主义和功利主义不同的是,多数至上主义并不否认个人拥有受大多数人尊重的重要的道德权利。为了挽救道德解读,德沃金提出了民主的合宪性概念,民主的合宪性概念对多数至上主义政府持下列态度,即民主意味着政府受制于所有公民具有平等地位的条件,即他所谓民主的条件。究竟是道德至上主义的民主观念更好,还是反对多数至上主义的合宪性民主更合理,德沃金要求以民主社会追求的三大目标,即自由、平等和共有社会(博爱)来衡量和评判。

在考察这三大目标之前,德沃金首先考察了人民的概念。人民是指,人们集体行事,但有两种集体行为必须加以区分:统计性的行为和共同兼顾的行为。统计性的行为是指个体不具有作为一个群体的行动意识,群体的行动只起到个体行为中的某些功能的那种集体行为。比如外汇市场使美元贬值的集体行为就不具有这样集体意识。当集体行为不能被分解为个体行为的某些统计性功能时,当集体行为被设定为一个特殊的、与众不同的集体性代表机构时,这种集体行为就是共同兼顾的。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导致了对“民主即是政府来自于人民”的两种不同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统计性的: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政治决策要符合公民个体所组成的某种功能机构的愿望或投票表决结果;第二种是共同兼顾的解释:在民主制度中,政治决定由人民作出,而不是由某个由个体组成的一部分人来决定。在这里,德沃金与卢梭有着惊人的相似。德沃金认为,赞同多数至上主义前提的理由,是基于统计性的理解而不是共同兼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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